全资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只要双方均不确认损益就不用纳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为无增值额
老师您好! 但税务局相关人员认为:该业务应该执行(2016)36号文件中关于个人或单位无偿转让无形资产视同销售行为条款。如何为税务机关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谢谢!
老师您好! 能明确一下上述问题的具体文件号吗?很急,谢谢!
请看图片,具体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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